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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增加15元。 二、对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补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补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2014年6月底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2014年7月起补发;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6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四、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按本市规定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分担。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至发文之日期间提高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