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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5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沪人社基发〔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75%。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