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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劳动争议案例
4.仅工作一天事实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某种子公司的业务量突然大幅增加,为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管理人员杨某急需招聘一批临时工人来帮忙。魏某经杨某联系后,决定到该公司从事短期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期为一周,杨某还向魏某告知了每日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包吃包住的待遇。

魏某在约定的日期报到,当晚便在公司安排的住处休息,享受着包吃包住的待遇。第二天上午,他正式开始工作,主要负责包装加工种子以及搬运等任务。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日下午13时许,魏某在工作过程中突然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魏某意识到自己可能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于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由于魏某与种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且种子公司也未为魏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未予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未果,魏某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种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魏某提供了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据,包括工作时间的安排、接受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指挥等情况。

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魏某在为种子公司工作期间,确实需要按照种子公司的工作时间要求在岗,并且完全接受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指挥。而该种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等,魏某的工作内容也属于公司的业务范畴。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但魏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安排等方面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争议焦点】

魏某与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魏某与种子公司自魏某实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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