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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司机,2018年6月24日,他入职了甲公司,担任后勤部门的司机。双方签订了一份员工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张三在甲公司的工作一直很顺利,2019年6月,双方再次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
然而,2023年5月8日,甲公司突然向张三发出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经过协商,张三与甲公司一致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8日正式解除。
张三感到非常困惑,因为在2022年6月25日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并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张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张三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568.37元。
2023年11月13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判令甲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101.30元。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
在法庭上,张三坚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截至2022年6月25日,自2022年6月26日之后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因此他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甲公司则辩称,公司曾与张三协商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但张三拒绝签署。为证明这一点,甲公司提交了一段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作为证据。录音显示,2023年4月25日,甲公司的人事主管郑某与张三进行了一次谈话。郑某问张三:“那你的意思是说我们现在想跟你签,你现在不签?”张三回答:“不是不签,必须从今天开始签,以前的不补签,我是这个意思,没必要补签,从2023年4月25日开始签,可以签,不是补签,劳动合同不补签。”
张三认可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的真实性,但他解释说,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6月25日到期后,公司应该在2022年7月25日之前与他签署劳动合同,但公司直到2023年4月25日才与他沟通,且沟通内容的大意是想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所以他拒绝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甲公司之间订立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2年6月25日,期满后,张三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3年6月8日,此期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甲公司声称一直与张三协商续订事宜,并提交了谈话录音,但客观上双方实际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录音中张三拒绝补签2023年4月25日之前的劳动合同,且明确提出可以签订2023年4月25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故并非张三的原因导致双方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应支付张三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依法核算后,判决甲公司支付张三35,662.50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虽主张系张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其提供的录音中张三已明确表示可以签订当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拒绝补签此前的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综合在案事实认定并非张三的原因导致双方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甲公司支付张三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