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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陈某怀揣着对新工作的期待,入职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悦心公司。在入职前,陈某曾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离职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入职悦心公司后,陈某一直努力工作,但不幸的是,2023年10月23日,悦心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对外传输与工作相关的文件”为由,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陈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2023年10月26日,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悦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10月23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325.67元等。
陈某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尤其是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部分。于是,他将悦心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陈某于2023年5月8日入职悦心公司,截至2023年10月23日,其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此外,陈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3日之后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责任也不在公司。因此,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325.67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某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0元,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该裁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悦心公司支付陈某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意味着必须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
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