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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劳动争议案例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否记载解除原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王某怀着对新工作的期待,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设备售后维修服务员。这份工作需要他经常外勤,虽然辛苦,但他干得认真负责。他的日常工作,都由一位名叫单某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和安排。

然而,工作的平静在2023年9月19日被打破了。这一天,公司突然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更让王某无法接受的是,证明书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王某感到既冤枉又愤怒,他绝不认可这个“莫须有”的罪名,当即拒绝签收这份在他看来充满了不公的证明。他深知,这样一份载有“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字样的证明,一旦流入职场,将像一道永不褪色的污点,对他未来的求职之路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不平,王某在2023年12月4日毅然提起了劳动仲裁,希望仲裁委能还自己一个清白。然而,仲裁的结果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他的所有请求都被驳回了。

王某没有因此放弃,他不服仲裁裁决,紧接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次,他的诉求非常明确:第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就是在2023年9月19日这天解除的;第二,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公司重新出具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上绝不能含有任何表述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必须向王某出具一份不记载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书。

公司自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公司坚持认为,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事实,他们依据法律操作,解除证明书上写明原因合情合法,坚决不同意出具一份“不完整”的证明。

【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否记载解除原因?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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