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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劳动争议案例
5.员工业绩收入少于公司支出成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吗?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与抱负,关某加入了某公司,成为了一名高级销售经理。彼时,他满心欢喜,立志在这片商业天地中大展拳脚,为公司开疆拓土,也为自己的职业生涯书写华丽篇章。

然而,时间来到2022年12月9日,一切都变了。这天,关某收到了公司送达的一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如同一道晴天霹雳。通知书上,公司以销售管理全成本核算制度为依据,列举了关某入职15个月以来,所负责销售项目仅有9.99万元回款,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后,核算到他名下的收入仅12251.89元,与公司为其支付的400834.71元总成本费用形成巨大反差,造成亏损388582.82元。还指出关某未完成2022年200万元销售回款目标,根据《2022年度目标销售责任书》,认定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解除劳动合同。

关某看着这封通知书,满心委屈与愤懑。他深知销售工作本就充满挑战,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自己虽未达目标,但一直努力拼搏。于是,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仲裁委支持了他部分请求,但公司不服,将官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声称关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然而,法官细致剖析法条,指出该条款所指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劳动者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或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可本案中关某所谓“无销售业绩、回款少、与公司成本差距大”,实则是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成果,不适用于该条款情形。

法官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关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也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协助其适应岗位,而公司自认未履行该义务,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解除情形。

【争议焦点】

员工业绩收入少于公司支出成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吗?

【判决结果】

法院某判令公司向关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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