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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劳动争议案例
2.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猝死!只因未下车,不算“工作岗位”,不能认不工伤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规定8时上班,16时下班。每天6时30分,公司会召开班前会议,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安排当天工作,6时20分许对到岗工人点名。这段时间,张某一直表现得兢兢业业。

2024年6月1日至7日期间,他的钉钉考勤打卡记录显示,早上上班打卡时间都在6时2分至6时8分之间。6月8日,张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前往公司。监控录像显示,5时57分许,他驾驶小轿车到达公司停车场停车,但车辆未熄火、车灯未关闭,张某也未下车。

当天21时许,张某被发现在车内死亡。医院急救车21时40分许到达现场,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救前死亡,初步诊断:呼吸心跳停止,1.脑血管意外?2.窒息?3.急性心肌梗死?”之后,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法医检查尸体,排除他杀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

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亡。可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不服,将此事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某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职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工作时间的适当延伸,将其到岗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张某生前提前到达公司工作区域,属于在工作岗位上患病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

张某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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