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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劳动争议案例
1.发了产假工资后又生育津贴,公司能否要求退还津贴?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孙某迎来了自己的产假时光,从1月11日一直到7月19日,共计188天。在这期间,她不但顺利地从公司领到了六个月的产假工资23957元,还于4月2日收到了生育津贴及生育费用共计20982.72元,其中生育津贴15982.72元、生育费用5000元,她心里默默感恩公司的大方与政策的保障。

然而,时光流转到2023年2月28日,孙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年底,公司的一次“意外”如平地惊雷,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他们才惊觉之前对于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相关劳动政策理解有误。原来,他们可能重复发放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于是12月13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孙某退还生育津贴15982.72元。仲裁委却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悠悠地敲下法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自愿发放。经审查,公司是在2023年才因检查知晓政策误解,孙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明确,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偿,若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孙某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公司基于误解重复发放,有权要求退还,一审判决孙某退还生育津贴。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公司早在2021年4月2日发放款项时就应知晓权益情况,且生育津贴与工资性质不同。但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有关政策已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公司无证据证明自愿同时发放,且诉讼时效从公司知晓权益受损时起算,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如同一场围绕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乌龙大戏”,也给众多企业和员工敲响了关于劳动政策理解与执行的警钟。

【争议焦点】

发了产假工资后又生育津贴,公司能否要求退还津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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