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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A公司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小东看到后,心中充满期待,他精心准备,顺利通过了面试,于8月14日正式入职。
入职那天,小东一大早就来到了公司,看到新的办公环境,他满是兴奋和憧憬。公司的同事们也热情地和他打招呼,让他感受到了一丝温暖。然而,小东并不知道,一场风波即将来临。
入职后,公司并没有和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告诉他工资啥时候发。小东想着可能是公司流程还没走完,也就没太在意。他认真地跟着同事培训,努力学习工作内容,期待能在这个新岗位上大展拳脚。
然而,8月16日晚上,小东接到了公司的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小东一下子懵了,他赶紧问为啥,公司只说他能力没达到要求。小东心中满是委屈和不解,自己才刚入职三天,连正式工作都没开始,怎么就说辞退就辞退呢?而且这三天的工资,公司也没给呀!
更让小东意想不到的是,7天后,他发现A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小东心中满是焦虑和愤怒,自己的劳动权益就这样被轻易剥夺了吗?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小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在法庭上,小东回忆起那三天的经历,眼中闪过一丝无奈:“我就按照公司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工作,工作内容也都是公司给安排的,这不就是劳动关系嘛!”
面对小东的起诉,公司股东王某、张某却辩称:“前三天只是培训,主要是考察他的工作能力,但他没达到要求,所以才让他离开。”他们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仿佛小东的权益根本不值一提。
法官仔细倾听着双方的陈述,目光坚定地审视着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经过一番审理,法官认定,小东按照A公司的安排,在公司指定地点工作,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小东与A公司之间在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小东三天工资,共计689元。
关于赔偿金,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与小东约定好他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小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辞退。公司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
王某、张某是否应向小东支付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
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应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驳回小东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