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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8日,刘某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这一晃就在公司待了十多年。可到了2019年3月1日,刘某干了件荒唐事儿,他把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这事儿很快被查获。3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把他带走了。紧接着,3月7日至3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就在3月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发短信通知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刘某心里不服气,他认为旷工是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自己是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没办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29.1万元,可仲裁委没支持他。
刘某不服气,又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时,刘某认可《员工手册》签收回执是他本人签字。法院认为,作为公司职工,他应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到岗上班得有正当理由,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无正当理由的请假。刘某没提交证据证明向公司说明了合理的请假原因,他不到岗上班是因为涂抹同事办公桌粪便被行政处罚,这行为是他自己选择的,要承担相应后果,被行政处罚不能成为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公司的制度对旷工后果有明确规定,刘某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所以,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没问题,不支持刘某的赔偿请求。
刘某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承担行政责任后,不影响他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相应后果。他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依据。于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还是不依不饶,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他主张公司开除原因是旷工,而他是因行政处罚不能提供劳动,不是客观意义上的旷工,二审认为解除劳动有依据是错的。高院认为,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再审期间刘某没提交新证据。他因自身不当行为受行政处罚,得自己承担后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错,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
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最终,高院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