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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化名)、W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
2022年6月21日,W公司向小鹏交付《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言明小鹏应于7日内交回,过期失效,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意向书下方列明回签的三个选项,分别是:(1)不再续签。留原岗继续工作,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至新的餐饮公司;(2)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后接受安排分配至其他项目继续工作。2019年8月21日之前对应的经济补偿与W公司无涉,自行与相关单位结算;(3)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W公司于当日召开小鹏等员工会议,告知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原合同条件不变。次日,W公司通过微信群“学员一食堂”发送《补充内容》,再次言明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原合同条件不变。
2022年6月29日,W公司通过微信群“学员一食堂”发送《催促通知》,言明2022年6月29日前交回意向书,过期失效,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当日,小鹏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微信,言明意向书“严重损害合法权益、不签”。
经申请调解未果,小鹏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W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不支持小鹏请求。小鹏不服遂起诉。
W公司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鹏要求W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3,20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