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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劳动争议案例
2.法院和仲裁裁判差异化: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否应剔除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王冬梅于2021年10月17日进入花艺公司处,担任花艺师。王冬梅曾通过微信向花艺公司处前人事询问过其月工资金额,人事回复王冬梅上满26天工资为9,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8,380元、餐费补贴520元、租房补贴600元。

王冬梅最后正常工作至2023年8月17日,当日王冬梅被移出微信群聊。2023年10月8日,王冬梅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花艺公司支付王冬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

花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王冬梅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17日解除,但对于解除行为作出方存在争议。法院对于王冬梅认为系花艺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

诉讼中花艺公司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在计算王冬梅经济补偿基数时,法院采纳花艺公司关于应剔除加班工资部分再计算月平均工资的主张。。

【争议焦点】

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否应剔除加班工资部分再计算月平均工资?

【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花艺公司支付被告王冬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5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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