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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辞职,赔25万!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1日,国某公司(甲方)与王徒修(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落户之日起,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

  201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移动变电站部门,担任技术研发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8日,王徒修签署《服务承诺书》,载明:本人王徒修自愿与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其进京指标落户。本人承诺为国某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考虑占用公司资源、招聘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满年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1年辞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2020年4月15日,王徒修提交《辞职报告》。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徒修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决:驳回国某公司的申请请求。

  裁决后,国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徒修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徒修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

【分析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与竞业限制项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员工在办理完落户就辞职的行为也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就“损失赔偿”进行约定,或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而有损失的,法院就有可能会判决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户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一线城市的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非本地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本地户籍的过程中,除对毕业生的学历、毕业院校、学习成绩、能力水平等个人条件进行评分之外,用人单位也是必备的要素和考量内容之一。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为办理本地户籍而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承诺,用人单位予以认可和接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服务期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标准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应属有效。

  本案根据王徒修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国某公司损失情况,酌定王徒修赔偿国某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办理落户”虽然不能视为一种特殊待遇,但一线城市“户籍”隐形价值的客观性却逐渐得到了认可,一线城市的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这种价值虽然非定量化,但确实客观存在。故笔者认为,这种“一线城市”户籍资源价值的客观存在,是约定有效的条件之一。而如果其他中小城市的户籍,一般不具有这样的价值,故不适宜以此约定违约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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