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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4.发口罩太少?男子拒上班遭解雇

 

【案情介绍】

  2020年初新冠疫情开始后,某公司每三天向每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但员工张某对此不满,声称每天应向员工发一个口罩。于是,在2020年2月25日这天,张某以公司发放口罩数量太少为由提出事假。公司告知张某市场上口罩难求,公司也在努力争取,未批准张某请假,之后张某未再至该公司处工作。

  2020年2月26日,该公司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张某,因你自行请假未得批准视为旷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以教育为主,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您在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2月27日及2月28日,公司同样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通知书中均含有“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等内容。

  2020年3月3日,公司向张某发出《公告》,大致内容为:“由于张某在公司一再催促下还自行连续旷工三天(2月25日-2月27日),现依照连续旷工三天将视为自动辞职的规定,其已被公司辞退,对公司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

  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同年5月26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嗣后,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之后张某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分析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

  本案中,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与外界接触较少,其以公司发放口罩太少为由提出请事假,理由并不充分。张某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公司连续三天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提醒张某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多次提醒、催促张某到岗工作,且告知拒不服从的后果,但张某置之不理,仍然不到岗工作,至2020年3月3日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张某已旷工4.5天,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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