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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外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外籍劳动者约翰于2013年11月18日进入上海某制造公司工作,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

  双方签有中英双语《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的中、英文本效力相同,又约定,“公司与雇员不论以任何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中止劳动合同,公司均无需向雇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6年1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之续签,约翰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约翰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后,公司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相关规定,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可予适用;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除此以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不予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合同的中、英文本效力相同,虽然劳动合同将英语单词“termination”翻译成“中止”,但“termination”对应的中文意思应当是“结束”、“终止”,结合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内容,均将“termination”译作“终止”,故通过整体解释,该条的“中止”应仅为笔误所致。

  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公司无需向约翰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外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约翰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外国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与聘用国内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如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续订,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等。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允许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自行进行协商约定,仅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强制适用我国劳动法律。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二、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

  (二)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

  (三)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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