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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杭州市某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3月19日签订《实习律师聘用合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及《实习律师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用工权利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协议特别约定:石某实习期满、取得律师执业证后,若律所予以正式聘用,石某承诺至少在该律所持续执业满三年;若足额完成三年服务期,律所予以免除其实习期、执业第一年的办公座位费及培养成本。
同日,石某向律所出具书面《确认函》,自行确认:实习期间律所综合培训成本为50000元,实习及执业期间办公座位使用费标准为12500元/年,对律所培养投入、资源成本均予以书面自认确认。
协议履行期间,律所为石某提供常态化带教指导、系统性业务培训、专属办公工位及执业配套资源,全程保障其实习考核、执业申报条件。2025年4月16日,石某顺利通过杭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4月23日公示期满,正式取得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具备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资格。
在成功取证、具备独立执业条件后,石某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向律所提出离职。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0日正式解除。
石某短期取证、即刻离职的行为,导致律所前期大量带教培养、工位资源、实习名额投入全部落空。2025年7月,律所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石某赔偿综合培养成本、办公座位费合计75000元。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律所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某抗辩,其已正常提供劳动,律所未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无需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实习律师书面确认律所培养成本、承诺三年服务期,取证后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是否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律所资源及培养损失?
一审法院酌情判令石某赔偿律所损失30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浙01民终8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