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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用工期限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夕及届满当日,公司未向张先生作出终止用工、不再续签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未与张先生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合同期满后,张先生持续留在原岗位、按照原薪酬标准、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对此持续用工状态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直至2025年2月26日,距离原劳动合同届满已超三个月,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无需继续到岗,单方要求其离职、办理工作交接,未明确具体解除事由,也未出具到期不续签的正式终止手续。
张先生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抗辩主张: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公司本质是到期终止用工而非单方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仅需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无需承担双倍赔偿金责任;同时辩称系因张先生存在工作资料未归档、履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公司延迟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岗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异议且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再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该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合同期满终止还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闽01民终1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