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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于2022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开发工程师岗位,双方约定月工资15500元,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施行规范化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考勤违纪处置规则:员工上下班未正常打卡且无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的,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生效,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2023年度考勤统计显示,齐某在职期间累计迟到78次、缺卡17次,全部考勤记录均经齐某本人签字确认,违纪事实证据固定完整。针对长期高频考勤违纪行为,公司未立即处置,于2023年10月11日正常与齐某续签劳动合同,延续双方用工关系。
续签合同数月后,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齐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考勤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于2024年1月22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齐某对解除结果不予认可,主张自身迟到系通勤距离过长、单程通勤耗时两个半小时、偶发极端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并无主观过错,且公司在知晓其全部迟到违纪事实的前提下,仍然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认可其履职状态、豁免既往违纪行为。公司事后单方解雇属于违法解除,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0元。
公司抗辩,齐某长期、高频、无正当理由的考勤违纪行为,严重破坏企业用工管理秩序,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系合法合规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知晓劳动者既往全部考勤违纪事实后,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视为对劳动者既往违纪行为的豁免?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2N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沪01民终4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