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6年5月劳动争议案例
4.被迫离职在先、公司开除在后,最终是拿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案情简介】

蔡某入职某公司长期担任商务员岗位,在岗工作近二十年,履职期间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稳定。本以为可以正常安稳工作,却不料遭遇公司一系列非常规用工调整,引发了一场关于解除顺序、补偿性质的重大劳动争议。

2024年11月6日,公司突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开通报,直接对蔡某作出免职处理,撤销其原有岗位责任,并将其划入培训中心待岗,未定新岗位、不安排具体工作。次日,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蔡某发送违规警告信及强制培训通知,变相对其作出处罚、待岗、停岗处理。

面对公司突如其来的岗位调整和处分措施,蔡某当即对公司通报、培训通知提出书面异议,但公司始终未予以正式答复,也未纠正相关用工行为。

蔡某认为,公司在未协商、无合理依据的前提下,单方实施免职待岗、强制调岗、不予安排工作的行为,属于恶意逼迫员工离职的违法用工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11月19日10时52分,蔡某正式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为由,行使劳动者单方被迫解除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令人争议的是,在蔡某送达被迫离职通知的当天晚间,2024年11月19日18时20分,公司向蔡某反向送达解除处分通报,突然以蔡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作出开除决定,试图以员工违纪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解除行为发生时间先后错位,导致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责任归属、赔偿标准产生根本性争议。蔡某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911.06元/月,其认为系公司长期恶意逼迫离职、违法用工在先,后续公司违法开除在后,公司整体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高额赔偿金。

2024年11月26日,蔡某正式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6442.4元。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蔡某的赔付主张。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坚决认为自身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蔡某支付任何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对解除性质、赔付标准作出认定,但裁判结果仍未让双方服判。公司继续提起二审上诉,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由中院作出终审改判。

【争议焦点】

劳动者先行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公司在后作出开除处分,劳动关系究竟以哪一方解除行为为准?劳动者最终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向蔡某支付补偿金、赔偿金。

案号:(2026)新01民终156号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