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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劳动争议案例
3.把员工从北京派到广州算出差还是调岗?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王某正式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技术支持岗位,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3日至2027年6月21日,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日常工作地点均为北京。王某安稳在岗履职,认真完成本职技术工作,劳动关系平稳有序。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突然向王某下发异地外派通知,告知因公司北区业务业绩未达标,本地技术人员富余,而广州南区业务扩张、岗位人手不足,决定安排王某长期前往广州任职支援,外派期限直至南区新员工招聘到岗、工作交接完毕为止,同时每月发放2000元住房补贴作为补偿。

王某当即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为北京,不认可长期异地派驻安排。王某自愿配合短期外地出差支援,但坚决不同意永久变更工作地点,要求公司要么按照正规出差标准安排出行,要么重新协商薪资待遇、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2024年11月15日,公司直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拒不配合岗位及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决定于2024年11月2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公司单方辞退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委经过审理,依法支持王某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不当。

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旧判决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公司依旧不服,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坚称异地派驻属于正常出差安排,员工拒不服从管理属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这场用工纠纷从仲裁一路走完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公司安排王某从北京长期派驻广州工作,依法属于临时出差,还是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实质性变更?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京02民终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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