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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劳动争议案例
2.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按整体算还是逐月算?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江苏某公司,双方当即签订书面《喷塑工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同时明确张某月工资标准为7800元。合同履行期间,张某正常在岗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平稳存续。

2023年1月20日,双方首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继续留用张某在岗工作,却迟迟未与其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持续在公司履职,公司照常向其发放工资、安排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始终无书面劳动合同佐证。

直至2024年7月15日,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新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5800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全额认定二倍工资差额858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而一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了仲裁裁判逻辑,依旧支持张某全部诉求,认定公司需全额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公司对一审裁判结果仍有异议,继续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应按月单独计算时效。该案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日为2024年7月15日,向前倒推一年,临界点为2023年7月15日。法院将临界点取整为2023年7月1日,认定2023年7月1日及之后的二倍工资均在时效内,最终支持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的全部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当按整体统一起算计算,还是按月独立分段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当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张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的全部二倍工资差额51580元。。

案号:(2026)苏04民终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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