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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劳动争议案例
3.产假期间扣发全勤奖,员工被迫解除可获经济补偿吗?上海口径有无差异?

 

【案情简介】

在深圳宝安西乡街道,有一家注册于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T某,谁也没想到,一场因产假全勤奖引发的纠纷,会让这家公司历经一审、二审,直至一路申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谢某,1986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在湖南省洞口县,她正是这家深圳公司的一名员工。作为职场女性,谢某按规定休产假与奖励假,本是享受法定生育假期的正常时刻,却在薪资发放上,与公司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案件的导火索,藏在薪资明细里。法院后续查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谢某正处于产假及奖励假休养期间,可公司却以其未实际出勤为由,未向她支付这段时间的全勤奖,经核算,拖欠的全勤奖共计1800元。在谢某看来,全勤奖属于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范畴,公司无故拖欠,已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方则认为,产假期间员工未到岗上班,不符合全勤发放条件,拒绝补发这笔款项。

双方沟通无果后,矛盾彻底激化。谢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一诉求,直接将双方推入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中,一场司法拉锯战就此拉开。

在诉讼进程里,双方身份几经转换。这家深圳公司,先是作为一审原告,同时也是互诉被告,对谢某的诉求提出抗辩;二审阶段,公司又成为上诉人,依旧坚持己方无需承担责任。而谢某,始终坚定维护自身权益,以一审被告、互诉原告及二审上诉人的身份,全程参与诉讼。公司为了应对官司,专门委托了公司员工葛某、吴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与各项诉讼程序。

一审、二审法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理,核心争议聚焦在两点:一是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公司是否应当发放全勤奖;二是公司拖欠全勤奖的行为,是否构成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定,女职工依法休产假及奖励假,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包括全勤奖在内的相关薪酬待遇,该公司拖欠1800元全勤奖的行为,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达到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要求该公司向谢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面对二审判决,该公司始终不服,坚持认为自身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己方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为了推翻原审判决,公司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高院撤销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及奖励假期间拖欠全勤奖,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2026年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5)粤民申17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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