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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在南昌的一家公司干了快九年。2010年到2019年,九年风雨,最后却在2019年6月画上了句号。
2020年8月,为了解决离职那点事儿,胡某和公司闹上了法庭。好在最后法院出了个民事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调解书里写得清清楚楚:2010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你们俩确实是劳动关系;公司给胡某35000元经济补偿;给了这笔钱,双方就两清了,再无其他争议。
公司也挺讲信用,调解书一生效,35000元就一分不少地打到了胡某账上。按理说,这事就该翻篇了,各自安好。
可谁能想到,三年多后的2023年3月27日,平静被打破了。胡某突然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中心,递上一份申请书。
“同志,帮我查一下,2010到2019年,前公司给我交社保了吗?我记得好像没交全,麻烦帮我补缴一下。”
社保中心办事效率很高,经过核查,确认那九年公司确实欠缴。于是,案子移交给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核算,于2025年3月4日,给公司发了一份《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这单子上的数字,让公司老板吓了一跳:光补缴的社保费,加上利息和滞纳金,竟然高达163867.88元!
公司不干了,心想:“这都过去好几年了,怎么还能找上来?”于是,公司一纸诉状把税务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份通知书。
法庭上,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公司的代理人振振有词:“法官你看,我们和胡某的劳动关系早在2019年6月就结束了。2020年8月都签了调解协议书,钱也赔了,互不相欠了!现在都2025年了,早就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了。凭什么现在还来追缴?这不合规矩!”
胡某和税务部门则反驳道:“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征收的,跟普通的行政处罚不一样,根本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公司给员工缴社保,是天经地义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时间久了就赖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法院调解达成“无其他争议”协议后,能否免除法定社保缴纳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查处时效和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由提起上诉。
2025年12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赣71行终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