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2023年10月,朱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运营管理岗位,双方签订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公司向朱某出示《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其中明确约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违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朱某签署培训确认书,明确表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025年2月19日,朱某在公司库房内突然对同部门女员工王某实施亲吻行为,王某因身心不适当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该事件直至2025年5月12日经员工举报后,才被公司知晓。公司随即对朱某开展约谈,朱某在谈话中如实承认强吻女同事并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且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相应处理。
当日,公司经内部合规审查与集体研究后,依据《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明确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解除与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自2025年5月15日起正式解除。
收到解雇通知后,朱某提出异议并发起维权:其一,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仅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仅受行政拘留,未构成刑事犯罪,公司规章制度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应属无效;其二,辩称仅知晓《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名称,未见过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签字仅针对合同条款,不能视为对未知规章制度的认可,故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为维护自身权益,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46.52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朱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朱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委立场,驳回其诉讼请求。朱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以员工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为由,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合法解除?
2026年1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朱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02民终16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