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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劳动争议案例
4.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5年自行缴费8万,公司该买单吗?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0多岁的左某通过招聘入职沈阳某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驻中行网点的保安。入职当天,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岗位撤岗或减员时止,月工资1620元。同时,公司拿出一份《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告知他若放弃社保,公司暂无额外补贴,但可避免个人缴费压力。左某想着工资不高,且对社保政策不太了解,便在申请上签了字。

这一签,开启了他长达5年的“自费社保”生涯。2019年8月至2024年12月离职期间,左某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着社保缴费标准逐年上调,他的负担越来越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3244.45元,2024年涨到4102.08元;医疗保险每月缴费从356.59元涨到469.2元,还需每年缴纳大额医保。5年间,他累计自行缴纳社保费用近8万元。

2024年12月,左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他偶然得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可能无效,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想到自己垫付的高额社保费,左某认为公司理应承担法定应缴部分,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4年的社保费用8万元。

仲裁委以相关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左某不服,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坚持要求公司全额承担8万元社保费。庭审中,公司辩称左某已签署放弃社保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该放弃申请无效。

法院依据左某提交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参保权益证明等证据,按照当地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核算出公司应承担部分:养老保险10951.86元、医疗保险21888.3元,两项合计32840.16元。对于左某主张的8万元超出部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左某自愿放弃社保后自行缴费,不应再要求公司返还。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左某已实际垫付社保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缴费份额,一审法院的核算和判决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全额缴纳社保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其法定应缴份额?

【判决结果】

2025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5)辽01民终1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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