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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劳动争议案例
1.月薪2万却按3千缴社保,辞职索赔N倍补偿金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20年11月入职长沙某公司,履职近4年间从普通职员晋升至核心岗位,月薪稳步提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达21549.48元。本以为职业发展稳步向好,一次社保缴费记录的查询,却让他对公司的信任彻底崩塌。

2024年9月,何某通过社保平台查询发现,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公司一直按每月300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社保——这与他近2.2万的月均工资相差悬殊,未足额缴纳比例超80%。“我每月正常扣除几百元社保费用,公司却暗中‘偷工减料’,不仅影响当下社保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也会大幅缩水。”何某当即找到公司HR沟通,明确要求补缴社保差额、调整缴费基数,却遭到公司敷衍拒绝,对方仅以“全公司均按此标准缴纳”为由搪塞。

多次沟通无果后,何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未足额缴纳社保已构成根本违约,遂于2024年10月10日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3年11个月工作年限折算为4个月工资,计算金额为21549.48元×4=86197.92元。

仲裁阶段,公司辩称已为何某建立社保账户,仅存在缴费基数差异,该争议属于社保征收与缴纳的行政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主张何某应先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而非直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仅裁决公司支付12000元经济补偿金,远低于何某的诉求金额。

何某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构成严重违约,自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全额经济补偿金,同时指出一审阶段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未折算为4个月)均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公司的抗辩观点,认为社保缴费基数争议属于行政管辖范畴,劳动者应优先通过行政途径维权,仅在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后公司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劳动者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才符合法律规定。因何某离职前未履行行政投诉程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社保部门已责令公司补缴且公司拒不执行,其主张全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因公司未对仲裁裁决的12000元补偿金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金额,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仲裁结果。

何某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关键证据,再次强调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缴费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上诉请求。(案号:(2025)湘01民终1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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