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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胡某某入职江苏某某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月薪8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胡某某在出差途中突发脑干出血,先后在河南、淮安多家医院治疗,累计医疗费超55万元。因公司未缴社保,胡某某仅能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部分费用,自付金额达15万余元。经鉴定,胡某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未达到退休年龄,无法直接办理病退,需依赖病残津贴维持生活。
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残津贴(按工资70%即每月5600元)、医疗费差额、病假工资等。胡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社保直接导致其丧失病残津贴申领资格,应赔偿相应损失。
公司辩称:养老保险尚可补缴,胡某某的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应直接赔偿。
一审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病残津贴需以社保为基础。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病残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缴费年限符合规定。胡某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且未达退休年龄,需先补缴社保才能申领。在社保可补缴的情况下,胡某某可通过补缴后享受待遇,故直接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仅支持了医保报销差额2.8万元、病假工资3.7万元等请求,驳回病残津贴索赔。
胡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公司未缴养老保险导致胡某某无法申领病残津贴,是否需直接赔偿现金?
2025年1月26日,二审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